厨房外包给个人只是用人单位经营方式的不同,并不改变其用工主体的法律性质,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打官司赢的机率不大。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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