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电子发票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文的要求,为实现税局更好的管税、控税,同时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等。要求电信业进行升级,实现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干冰运输标志相关规定?
关于干冰标识规定是:干冰属于危险化学品 干冰是固态的二氧化碳,在6250.5498千帕压力下,把二氧化碳冷凝成无色的液体,再在高压下迅速凝固而得到。二氧化碳常态下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自然存在于空气中,虽然二氧化碳在空气中的含量相对而言很小(体积比大约占0.03%)但它却是我们所认识到的最重要的气体之一。
干冰极易挥发,升华为无毒、无味的,比固体体积大600-800倍的气体二氧化碳,所以干冰不能储存于完全密封性体积的容器中,如塑料瓶,干冰与液体混装很容易爆炸。
三、关于教练证的相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四、关于跨省学习考察相关规定?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集体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党政机关组织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的通知》(青厅字〔2004〕32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集体外出学习参观考察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五、关于教师转正的相关规定?
教师转正的条件是:
1、具备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证;
2、大专以上毕业文凭,中学要有大学以上文凭;
3、报名参加地方教育局招收教师的考试,考试合格,具备当教师的资格;
4、参加学校考核,录取之后,工作一年合格后,可转正。教师的工作职责是: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关于商铺消防有相关规定吗?
1、国家对商铺当然会有消防方面的要求,而且要求是很多的
2、3000平方算是比较大了,开业前应该经过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才行,要求必须有消火栓、灭火器、消防疏散指示、防火门等一系列的东西
3、建议向当地消防部门咨询或投诉
七、关于封建迷信的相关规定?
封建迷信不为罪,但是利用人的封建迷信思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刑法中的相关条文有:《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关于电缆厚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控制电缆对于护套平均厚度和最薄处厚度也均有要求,非铠装电缆平均厚度不小于标称厚度,非铠装控制电缆护套最薄处厚度不小于标称厚度,非铠装控制电缆护套最薄处厚度不小于标称厚度*85%-0.1mm,铠装控制电缆最小标称厚度应不小于1.5mm,铠装控制电缆护套最薄处厚度不小于标称厚度*80%-0.2mm。
九、关于设施用地管理相关规定?
设施用地应该是指的设施农用地。
目前国家以下规定。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十、关于国有破产企业相关规定2002?
目前,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依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中也存在着法律与政策并行、甚至矛盾交织的局面。究竟如何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已成为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判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进入了攻坚阶段,其职工安置工作更是难点中的难点,破产法和大量部门规章、地方政策对此均有规定。
一、我国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
我国的国有企业破产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始至终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破产申请、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上,法律与政策对用于职工安置的财产和实际清偿的范围都做出了不同规定。
法律方面,我国1986年颁布了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的一般性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第一顺序清偿,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政策方面,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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