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厨具厂家 > 南京厨卫厨具品牌网

江苏省出租房屋管理条例?

231 2024-03-30 13:32

一、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出租房屋安全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办理登记备案。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五、不得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房屋中介机构不得无照经营。

六、出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三)未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

(四)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

(六)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八、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九、依法租赁房屋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共同维护房屋租赁期间生产生活安全。违者,由公安、建设(房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鼓励村(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奖励。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点提要

网站地图 (共131个专题49827篇文章)

返回首页